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维护、更新、改造、运营等原因确需占用和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征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占用和挖掘场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施工、恢复原状的时限以及管线设施保护方案。

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