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位(库)尚未全部使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规划车位(库)全部使用后仍不足的,可以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增设车位,所设置车位归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库)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是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违反消防安全要求、人防安全要求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