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Chapter 5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Article 51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维护、更新、改造、运营等原因确需占用和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征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占用和挖掘场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施工、恢复原状的时限以及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