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资金的管理应当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共收益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开。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