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换届小组组织换届工作。换届小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