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职务:(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成员职务的;(三)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