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向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组成、成员分工以及监督方式,并定期公布共有部分的用途、业主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等信息。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协助公告信息。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仍不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开。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