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向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组成、成员分工以及监督方式,并定期公布共有部分的用途、业主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等信息。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协助公告信息。
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仍不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