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互联网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使用电子投票系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等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