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互联网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使用电子投票系统。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等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