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