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九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未在规定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自筹备组解散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建筹备组。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