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筹备组工作,其他成员由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代表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未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