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五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