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