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为业主大会成员。

设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协助。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