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六条有效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为业主大会成员。设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协助。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