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风险隐患排查;负有防汛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汛抗旱工程设施险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同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