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和培训。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教育,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科学防汛抗旱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放、刊登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开展防汛抗旱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防汛抗旱义务,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