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气象监测预警、防汛抗旱指挥、农村基层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预警、海洋风暴潮预报预警以及海上船舶监测等信息化建设,并做好监测设施、站点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气象、水行政、水文、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降雨、台风、内涝、山洪、洪水、风暴潮、干旱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将监测预报信息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通知基层防汛抗旱责任人。社会公众应当根据预报预警信息,主动进行防灾避险,远离危险区域。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