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推进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负责指导志愿服务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

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外事、综合执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