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从本单位综合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