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和引导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保障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