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