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