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条有效鼓励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鼓励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