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鼓励单位支持职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