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