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收费等相关手续,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停车场权属证明、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停车场位置、出入口、标志标线、泊位类型、泊位数量;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场已经接入枣庄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的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性停车场变更经营主体或者停业的,应当自变更、停业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区(市)城市管理部门。经营性停车场停业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