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
(二)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按照停车种类、停车方向、停车标线有序停放;
(四)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位;
(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二十日;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