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医院、车站、机场、码头等配建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在执行公务时实行免费停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