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不侵占绿地的前提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有关部门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改造,并合理建设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