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交通枢纽等人员聚集区域的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停车引导、设置即停即走区域等措施,便于车辆临时停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客运场站等出口设置出租车待客区,方便出租车有序载客。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