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鼓励按照林荫停车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