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以及用地条件,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有关标准。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