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对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