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