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