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