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类型,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严格分类型分用途用水控制,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水需求,科学配置区域内各种水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