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