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采取人工回灌补源、建设地表水供水工程、地下水库工程和节水工程等措施,防止水源枯竭、海(咸)水入侵和地质环境恶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