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有毒有害物质。

危险废物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和化工、矿山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