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