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管理,按照规定对工业废水、城镇居民及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鼓励建设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和水质优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