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节 地表水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管理,按照规定对工业废水、城镇居民及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鼓励建设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和水质优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