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