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和水位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