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加强水生态保护,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采取措施逐步恢复生态水量,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