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省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制定与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