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治水土流失、地面沉降与塌陷,防止海(咸)水入侵、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建立生态修复维护长效机制,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