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