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对水资源条件、需水规模、水源配置方案等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对策措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开发区、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