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湘鄂渝黔平安建设边界联动协调机制建设,督促州行政区域边界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与湖北、重庆、贵州相邻地区开展治安联防、矛盾联调、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