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鼓励将平安建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